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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2018年宁波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节能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7-05-10浏览次数: 保护视力色:

甬机事发〔2017〕20号

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切实发挥公共机构在节 约能源资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下达的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 2017-2018年我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至2018年,在全市创建30家左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推荐申报国家级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5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11家(含推荐国家级中原来未创建省级的示范单 位),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15家。
  二、示范单位创建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在5月17日前按要求填写《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附件2),并编制示范单位创建方 案(附件4),市本级公共机构直接向市机关事务局报送(市直部门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并将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附件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和各单位创建 实施方案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创建国家级示范单位的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50吨标准 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二)名单确定
  市机关事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创建名额,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基础较好、实 施方案编制合理、在本地区本系统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申报单位列为示范单位创建,确定并公布单位名单。同 时重点确定推荐创建国家级、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并于5月19日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管局 报送。
  (三)组织实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推动,2018年6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 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各示范创建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创建内容的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 的质量和进度。
  (四)评价验收
  2018年7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省经信委、财政厅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 将结果公示,同时将创建国家级示范单位的验收结果报送国管局。2018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 示范单位”称号。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的评价验收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 政局组织,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 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将其作为“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充分 发挥教育、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支持的项目, 按现行政策渠道给予支持。鼓励创建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开展节能节水改造。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把关,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 和代表性。适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对已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单位撤销“节约型公共机构 示范单位”称号。
  (三)加强宣传,总结提炼示范单位案例,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建立节约能源资源示 范教育基地,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好引领表率作用。在开展国家和省、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工作的同时,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 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附件:1.节约型公共机 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2.节约型公共机 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
                 3.节约型公共机 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
       4.节约型公共机 构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bt365投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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